(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1)根据《长财采购〔2024〕5号》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相关文件的规定,乙方完成工作流程后,由采购人按要求组织验收,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投标单位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按招标文件相关内容进行验收。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标文件相关内容进行验收。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按招标文件相关内容进行验收。
(6)履约验收标准:
按招标文件相关内容执行。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考核标准
街道垃圾收运考核细则
序号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分值 | 扣分标准 |
1 | 项目运作要求 | 及时履行收运,将垃圾箱的垃圾运送至垃圾站,要求每天定时定点收运进行1-2次 | 20 | 出现一个集置点未及时收运,每个点扣2分 |
车辆必须做到净车收运,保持车容整洁,做到密闭运输,消除飞扬散落,控制渗漏液滴落,杜绝二次污染 | 5 | 车容不整扣0.2分每次;有沿途沙漏每次扣0.5分 |
做好垃圾收运服务工作,不得违反程序、索拿卡要等 | 10 | 发现向社区(物业公司)索拿卡要每次扣2分 |
如遇车辆故障,无法及时收运垃圾的,应及时调配车辆进行收运,并报备城管办 | 10 | 没有调配车辆运输每次扣5分;没有及时报备扣1分 |
2 | 设备要求 | 垃圾运输车辆需按业主单位要求,车身颜色一致,车辆有固定编号,在车身显著位置印有公司名称或图标 | 20 | 缺一项扣4分 |
3 | 人员要求 | 所有工作人员按时到岗到位,上班统一工装,佩戴工号牌上岗,语言举止文明、程序合法 | 5 | 迟到、早退、未佩戴工号牌每人次扣0.5分 |
驾驶员必须持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中标单位必须每月对驾驶员所持证照进行检查 | 5 | 缺一项扣1分 |
4 | 其他投诉 | 在垃圾托运过程中由于未按要求作业或行为不规范而引起群众投诉与负面舆论等(分三类:一类为城管办电话、QQ微信工作群、上门投诉等一般性投诉); | 5 | 发生查证属实投诉每次扣2分 |
区长信箱、12345市民热线等 | 5 | 发生查证属实投诉每次扣2.5分 |
媒体负面报道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等 | 10 | 每次扣2分 |
出现员工集体上访、聚众闹事等恶性事件 | 5 | 每次扣2分 |
说明:******街道城管办牵头对中标单位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为不定期抽查;
中标单位连续考核3个月低于85分,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均由中标单位承担。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为乙方的日常管理工作提供便利。5.甲方按《考核细则》规定的标准要求及相关管理制度对乙方进行考核。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必须遵守劳动法规,依法为收集运输作业工人(包括试用期工人)提供劳动安全保障。在合同期内,必须与每位作业工人签订劳动******医院进行体检等。为作业工人发放加班费、寒暑津贴等福利费用。注重文明作业,安全操作,承包期内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并妥善处置。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服务期内,甲乙双方无故终止合同或违约的,守约方由此所遭受的损失由违约方赔偿。4.乙方未能依照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